时间:2020-08-05
关于第9591894号“雅酷时空YACOL.COM”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1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雅乐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雅酷时空信息交换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91894号“雅酷时空YACOL.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54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在第38类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拥有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第三方支付牌照,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理事单位。复审商标在本案规定的三年期限内一直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且与多家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多年使用已与答辩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登陆界面;2、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服务协议。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于2020年01月09日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在第38类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缺乏时间要素。证据2为被申请人与不同主体签订的《资源服务商合同登记表》、《雅酷时空商户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该部分证据其中一份登记表及其对应的加盟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本案规定期间,其余登记表及合同均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内。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加盟合同中体现了复审商标,其合同中亦体现了“甲方以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向用户提供各种平台服务并享有独立的服务订制、定价权“,且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健身、滑雪、各类体育项目、餐饮等多个行业,但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并非是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支付等服务所涉及的行业领域。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系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