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27851号“A+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765号
申请人:北京爱加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7851号“A+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77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55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21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483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764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存在差异,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属于不同行业,故未构成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A+A”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A+a”及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英文“A+A”构成要素相同;与引证商标一、五“A&A”字母构成相同,且含义并无明确区别,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文秘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