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010077号“好又多 HOVITAL 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44号
申请人:山东好又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10077号“好又多 HOVITAL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是对其在先已注册第18166852号“好又多 GOOD AND MANY”商标的延伸申请。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54739号“好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3413号“好佑多Haoyouduo”商标、第27980224号“嗨家便利 h+”商标、第27989865号“嗨加便利 h+”商标、第26801427号“好柚多”商标、第8515608号“白云山百合 h及图”商标、第7116337号“华晨旭牧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经过世实际使用并形成稳定市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好又多”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好佑多”、引证商标五文字“好柚多”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显著认读文字“h”,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指定使用在饲料、植物种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享有的商号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