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贺偶像是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92111号“佐贺偶像是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77号

       

      申请人:爱贝克思影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2111号“佐贺偶像是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含义与日本地名足以可区分,具有显著性。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
      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信息资料;有关申请人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含有“佐贺”,但该商标整体文字组合具有其他含义,故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第9、16、25类商品,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