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03416号“劲鱼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355号
申请人:深圳市劲力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3416号“劲鱼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211975号“劲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高交会观众卡、微信公众号头像、作业指导书、茶杯、销售出库单、宣传册、产品图片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劲鱼宝”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汉字组合“劲鱼”,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