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嘉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020332号“嘉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7776号

       

      申请人:嘉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0332号“嘉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嘉力”系申请人的知名润滑油品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00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宣传、使用、报道资料及在先裁定书等的复印件与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嘉力”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嘉力”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剂、发动机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煤焦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