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812034号“一品秋然稻花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33号
申请人:黑龙江秋然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泰慧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2034号“一品秋然稻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2906号“稻花香”商标、第4545136号“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标、第1763593号“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标、第29548188号“草原金谷 稻花香”商标、第31783143号“健JK康 稻花香 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稻花香”大米源自东北五常市,是大米产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用在大米及相关商品上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三、申请商标不仅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而且是申请人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秋然”主商标之延续。申请商标承继其商号及主商标已具有之影响力,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稻花香大米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及其产品、品牌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明材料、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品秋然稻花香”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稻花香”、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稻花香”,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米、八宝饭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及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享有的商号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