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32273号“梦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24号

       

      申请人:张志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2273号“梦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0074号“梦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娟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