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HS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78818号“IHS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46号

       

      申请人:伊萨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8818号“IH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9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护身符(首饰)、手镯(首饰)、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钟、手表、表带、电子钟表、电子万年台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