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426492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91号 - 申请人:阅霆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426492号“时光和你都很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91号

       

      申请人:阅霆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6492号“时光和你都很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关联公司旗下的小说作品名称,其经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小说《时光和你都很美》的介绍、小说《时光和你都很美》的销售情况、小说《时光和你都很美》的点击量及所获荣誉、关于《时光和你都很美》的相关媒体报道、其他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名下“时光和你都很美”的商标列表、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介绍以及企业信息查询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时光和你都很美”组成,其是较为完整的句子,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日常生活用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化学分析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