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679317号“PRINTFACTO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41号
申请人:云渤(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9317号“PRINT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7505号“苏宁云 SUNING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44849号“PRINT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审查结束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字母组合“PRINTFACTORY”,引证商标二中“E”与“PRINT”相对独立,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字母组合“PRINT”,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