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177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39号
申请人:中国车辆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06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建筑咨询等服务上仍享有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