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274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311号
申请人:厦门小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7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26120号“杰克熊Jack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的差异。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文字标识的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描绘对象、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