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098679号“KAN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30号
申请人:凯恩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679号“KAN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1846H号“KAB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3467号“卡能KAN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90595号“卡雷仕KA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083772号“KAN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525742号“KI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四、五是利用商标注册程序而恶意占有商标资源的行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计算机存储硬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电线、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ANEX”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KANEN”文字、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KALEX”文字、引证商标四“KANEN”文字、引证商标五“KINEX”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有关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四、五是利用商标注册程序而恶意占有商标资源行为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