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45944号“肿么肥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50号
申请人:张文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5944号“肿么肥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而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肿么肥四”构成,易使相关消费识读为“怎么回事”,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蔬菜罐头等商品上,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予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向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