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75029号“易马当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09号
申请人:天津腾达鸿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5029号“易马当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认为,申请商标为 “易马当鲜”,易使相关消费者识别为“一马当先”的不规范使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谷类);豆(未加工的)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