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85059号“七彩富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75号
申请人:贾斌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5059号“七彩富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0034号“七彩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49364号“七彩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七彩富桥”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