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48651号“新胜三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40号
申请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胜特色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8651号“新胜三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1722号“新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14255号“新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活家禽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诸引证商标,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