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61420号“舒雅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69号
申请人:张卓城
委托代理人:普宁市鑫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1420号“舒雅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08746号“JPNS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99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73325号“艾着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89959号“曼雅思 A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