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永顺炸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336450号“永顺炸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790号

       

      申请人:牛春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6450号“永顺炸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50260号“永顺炸鸡 永顺及图”商标、第33650020号“鸡炸顺永个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暂未核准状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被我局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永顺炸鸡”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永顺炸鸡”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鸡肉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