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奥米加3猪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604177号“奥米加3猪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780号

       

      申请人:北欧和口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4177号“奥米加3猪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0619号“奥米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9月27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