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01374号“图片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71号
申请人:成都紫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1374号“图片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55636号“图管家”商标、第37213323号“图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若驳回将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并非仅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词汇,不属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公告日均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云计算等服务上,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