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48473号“福海明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68号
申请人:昆明福海明峰日产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8473号“福海明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412604号“唯品支付及图”商标、第21903161号图形商标、第7110873号“鲁宏及图”商标、第6933340号“仁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汉字“福海明峰”加以识别,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