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85451号“HENG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82号
申请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5451号“H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及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0453号“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24424号“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发动机品牌名称提案;申请商标品牌说明和VI手册;参展合同、发票和展会照片;申请人在网络域名、网站上使用申请商标的资料、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