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VER PRECISION COMPON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01767号“DOVER PRECISION

    COMPON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59号

       

      申请人:特拉华资本构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1767号“DOVER PRECISION COMPON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DOVER”取自母公司Dover Corporation的字号,非公众知晓的地名。“DOVER”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已在中国在第6类等类别上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指定的第1、7、9类商品和第37、42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一张载有公司总裁声明、商标注册信息、Dover Corporation网页及相关介绍、商标被许可人使用证据、“DOVER”商品的宣传介绍等复印件的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DOVER”译为“多佛”,为英国东南部的港口,其与“PRECISION COMPONENTS”单词组成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7、9类商品和第37、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