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61059号“怡香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90号
申请人:深圳市怡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1059号“怡香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72547号“怡乡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查中,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怡香村”与引证商标“怡乡村”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