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075747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21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0075747号“王者”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2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柳州市轩博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75747号“王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31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柳州市轩博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075747号第9类“王者”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产生怀疑,请求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6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正当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产品图片宣传广告页;
      2、“王者”磁铁送货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21日在第9类装饰磁铁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的期间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产品宣传页上未明确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宣传和使用。证据2的送货单为单方自制证据,在无其他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综上,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