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U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090469号“SUS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14号

       

      申请人:广州奥比亚皮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0469号“SU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6322号“双圣 SUNSEN”商标、第18958576号“双圣 SUNSEN”商标、第5213776号“晟新 SOUSEN”商标、第10194162号“SHUSEN”商标、第32899052号“晟新 SOUS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四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早于2008年就在第25类申请注册“SUSEN及图”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业务发展而重新提交的注册申请。四、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参展合同及发票、实际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在鞋、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四尚未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USEN”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SUNSEN”、引证商标三、五显著认读文字“SOUSEN”、引证商标四文字“SHUSEN”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