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13131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97号 - 申请人:北京中康京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131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97号

       

      申请人:北京中康京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13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430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巨大,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