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ONTRIC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99450号“MONTRIC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68号

       

      申请人:潍坊金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9450号“MONTRIC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6578号商标、第16324732号商标、第44类服务上的第22989665号商标、第43类服务上的第22989665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