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z 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153736号“z ba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700号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3736号“z 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8257号“正基钧威 ZHENGJIJUNWEI及图”商标、第33212359号“Z-BANK”商标、第33224673号“众邦银行 Z-BAN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处于驳回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在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服务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核定使用在住所(公寓)、不动产管理、保险、代管产业、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典当经纪、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被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为有效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贷款、金融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z bank”与引证商标二“Z-BANK”文字构成相同,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