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滇缅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14242号“古滇缅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16号

       

      申请人:李桂寿
      委托代理人:北京越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4242号“古滇缅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体其特殊的设计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古滇缅宁”,其中汉字“滇”是我国云南省的简称,“缅”是东南亚国家缅甸的简称,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