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41436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10号 - 申请人:北京速博安瑞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414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10号

       

      申请人:北京速博安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14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65188号商标、第9437489号商标、第18261678号商标、第16622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灭火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