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68476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76号 - 申请人: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684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76号

       

      申请人: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8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8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商标程序,恳请延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领导视察图片、荣誉资质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识别为字母“KU”,与引证商标“KU”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