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505927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70号 - 申请人:三门和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059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70号

       

      申请人:三门和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5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4577号商标、第14415055号商标、第7962937号商标、第21327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历史案件上看,按照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报价单、宣传册、名片、标签、零件保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密封垫片;非金属软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