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32394号“硬核实验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55号
申请人:苏州大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2394号“硬核实验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61607号“硬核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91962号“硬核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342429号“硬核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的状态查询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三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的文字“硬核实验室”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硬核”,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