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全馨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76454号“全馨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59号

       

      申请人:成都全馨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6454号“全馨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66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恳请待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全馨康”为申请人主打品牌,拥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人已经在多个类别成功注册“全馨康”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理应予以核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牛奶;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