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净土净心圣美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41106号“净土净心圣美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53号

       

      申请人:西藏圣美家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1106号“净土净心圣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以申请人企业字号为核心所独创而成,整体代表了申请人始终保持一颗善待他人的纯洁心灵,以顾客至上为企业理念,为其提供天然、健康的产品服务,具有一种美好、向上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援引一些已经成功注册的含有“净土”或者“净心”要素的商标,恳请秉持审查一致的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净土”属于佛教用语,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