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春蕾校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83414号“春蕾校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47号

       

      申请人:葫芦岛市龙港区春蕾校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3414号“春蕾校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4286号“春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18480号“春雷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春蕾”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春雷”相比较,二者的文字构成相近且读音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人员、运输经纪、公共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经纪、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运、运输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