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72892号“ROSES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01号
申请人:彭晓杨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2892号“ROSES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87845号“ROSESINE”商标、第35853368号“玫瑰陛下”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别及经营者本身存在显著差异,加之第35类服务的特殊性,使得在服务的目的上存在巨大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ROSESIR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ROSESINE”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ROSESIRE”(译为玫瑰陛下)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玫瑰陛下”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