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632234号“南智光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44号
申请人:南京南智先进光电集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32234号“南智光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9680号“南智NAN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南智光电”构成,其中文字“光电”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南智”与引证商标的中文“南智”完全相同,整体含义易产生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