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撸串星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96961号“撸串星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07号

       

      申请人:江苏饮燃食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6961号“撸串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其显著性和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撸串星球”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咖啡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