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066567号“贪玩魔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15号
申请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66567号“贪玩魔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基于自身经营需要以及游戏特点而独创的申请商标,在多个类别商品上都注册了“**魔域”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02082号商标、第29369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提起异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游戏器具出租;玩具出租”两项服务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