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778418号“王红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11号

       

      申请人:王红梅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78418号“王红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01817号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雪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