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6081 - 商评字[2018]第0000238956号重审第0000002505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利萍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6081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8956号重审第00000025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利萍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付国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8956号《关于第372608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01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及两份购销合同,可以证明铭浩公司作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方在指定期间内向辽阳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工会委员会销售了使用复审商标的箱包商品,结合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发票,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均得以实际履行。此外,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益百家百货”的商场宣传文章及配图与租赁合同书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使用复审商标的箱包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大量微信公众号文章及所配多处店铺照片,以及QQ空间上传的箱包商品图片亦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于箱包商品上并对其进行了商业宣传、推广。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钱包、旅行包、书包、公文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钱包、旅行包、书包、公文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牛皮、裘皮、伞、手杖、马具、香肠肠衣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且上述商品与书包、公文包、旅行包、钱包不构成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牛皮、裘皮、伞、手杖、马具、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鉴于本案认定结论系采信被申请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故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二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钱包、旅行包、书包、公文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牛皮、裘皮、伞、手杖、马具、香肠肠衣商品上进行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钱包、旅行包、书包、公文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高妍
    李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