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捞碗面 李 LAUD ONE ME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873624号“捞碗面 李 LAUD ONE

    ME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33号

       

      申请人:湖州远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3624号“捞碗面 李 LAUD ONE ME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45495号“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9160号“李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66111号“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737417号“最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904081号“豫盛源 烩面YUS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其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