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咪咪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5812402号“咪咪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119号

       

      申请人:广州润都集团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希)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立超
      
      申请人因第5812402号“咪咪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58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李希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张立超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2.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3.书籍出版;4.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5.录像带发行;6.节目制作;7.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8.健身俱乐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原件和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2、印刷品合同原件;
      3、宣传画册原件、收据原件;
      4、拍摄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希于2006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经核准,2019年10月27日,复审商标转让予广州润都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至2020年3月27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处于宽展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印刷合同、宣传画册、收据、拍摄图片等在案证据上显示的均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仅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结合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1.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2.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3.书籍出版;4.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5.录像带发行;6.节目制作;7.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8.健身俱乐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