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just to yo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2213165号“just to yo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1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威廉凯得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大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13165号“just to y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18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李大伟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威廉凯得史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威廉凯得史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搜索到任何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5月23日至2018年05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未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商标授权委托书;
      2、2003年版权记录;
      3、2015年-2017年复审商标域名证书;
      4、复审商标2016-2017年商品吊牌印刷合同、出货单以及吊牌图样;
      5、2016年商品质检报告;
      6、复审商标产品发票;
      7、复审商标官网图片;
      8、网络销售以及订单快递单;
      9、纺织玩具证据;
      10、复审商标各大网站搜查结果;
      11、复审商标产品图片以及相应的视频。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具有真实性,部分证据不在有效的期间内,部分证据未体现有权提供使用证据的主体,部分证据体现的商标或商品与本案无关,且各项证据之间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清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垫子用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无纺布;纺织织物;被子;棉毯;毛毯;床单;床上用毯;纺织品毛巾”商品上。经核准,2018年7月6日,复审商标转让予李大伟,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商评字【2018】4139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复审商标在“被子;棉毯;毛毯;床单;床上用毯;纺织品毛巾”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垫子用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无纺布;纺织织物”商品上予以维持。苏州清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我局作出的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维持我局裁定的判决。李大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8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仅为“垫子用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无纺布;纺织织物”,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垫子用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无纺布;纺织织物”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版权记录、域名证书均非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印刷合同、出货单、吊牌图样、产品发票及其他宣传和销售单据上显示的均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质检报告上显示的商标非复审商标,故不能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授权委托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所有人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在无其他有效使用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垫子用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无纺布;纺织织物”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