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67057 -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63号 - 申请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67057号“城市仪表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63号

       

      申请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7057号“城市仪表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9285号“城市置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9312号“城市置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91847号“城市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08897号“城市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79079号“城市地产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56275号“城市 万盛在线WWW.02348.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56061号“新城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666860号“新城市NEW LAND T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06365号“城市交易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节能领域的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含“城市”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