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80857号“城市仪表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54号
申请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0857号“城市仪表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59935号“城市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45066号“城市 网上城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88533号“城市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44028号“城市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29637号“城市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389770号“城市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670849号“城市大数据运营CITY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392031号“城市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687941号“城市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259603号“城市网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024645号“城市CITY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3733593号“城市JOV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392049号“城市论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十一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手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量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计步器、数量显示器、手提电话、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均含“城市”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十一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